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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曹某某(男,67岁),因心脏病在爱人何某陪同下前往太原市千峰北路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向医护人员隐瞒儿子、孙子从湖北武汉返回及身体异常情况。 2月3日—6日,其本人、妻子、儿子、孙子相继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曹某某在1月28日住院起到2月6日被转至第四人民医院治疗期间,本人及爱人何某在住院和陪护过程中,大量接触医生、护士等医院工作人员、其他病患者及陪侍家属,致使上述60余人被紧急隔离,在疫情期间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曹某某涉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当前正值疫情防控阻击战关键时期,广大居民群众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异常症状、往返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要和党委政府齐心协力,共抗疫情,共克难关。 国务院24日发布公告表示,对涉及缓报、瞒报、漏报疫情,落实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将直接派员进行督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疫情当前 瞒报、谎报危害大 大家一定要注意 千万不要这样做 近日,临汾市大宁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大宁县昕水镇西铁角村村民贺某、张某,1月14日从武汉返宁后,拒不执行大宁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武汉和湖北返宁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信息,多次逃避和欺骗调查走访人员。 西宁一人隐瞒行程 编造虚假回家日期 1月31日24时,西宁市已确诊9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病例。其中,已向社会公布的确诊病例苟某的病例详情受到了大家的关注。当日,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家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河北一隐瞒病情者 失去最佳治疗机会去世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 最高可判死刑! 在2003年“非典”时期,“两高”曾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明确,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太原一男子隐瞒谎报疫情
导致60余人被紧急隔离
临汾2人隐瞒
“武汉返回临汾”的行程
来源:中国日报 南方都市报 当代法律评论 中国新闻社
编辑:王素茂
监制:张海霞